摘要
2002年牡丹江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刑事司法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发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控辩双方除了对抗之外居然有基于权利处分的诚信合作,还可以就罪刑问题私下协商,在诉讼中作出有罪妥协:而且,这种具有后结构主义观念的司法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立法者与实务界自觉不自觉地作出的许多努力,如确立简易程序、实践普通程序简化审、倡导证据开示制度等等,都是一反“控辩双方誓不两立”之常态,致力于寻求利益间的协商、交换与正义的妥协。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18,共1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