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的规范分析表明,纪检监察程序中授权的措施已经根据办案阶段、案件类型及特定程序要件而表现出明显的分类适用的现象。从这些措施分类适用的基本逻辑来看,主要受到措施本身的强制属性、公民基本权利可能遭受的侵犯及纪检监察案件查办的特殊性这3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诸深层次的法理,可以看出比例原则已经在纪检监察程序规范建构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部分措施的分类适用特别是在必要性、均衡性方面仍然与比例原则的要求存在明显的距离。完善纪检监察措施的分类适用,基本的思路在于更为清晰地区分任意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并且重点在于根据比例原则的法理而规范强制性措施的分类适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0-44,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监察体系中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机制研究"(17BFX005)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纪检监察程序中的证据调查规则研究"[CLS(2017)D1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