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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再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限度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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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属于陨石之"狗头金",并非矿产资源,系土地之孳息;土地上有用益物权的,仅在符合具体用益物权之目的时,"狗头金"方归用益物权人所有;土地上若无用益物权,"狗头金"位于集体土地上的,由集体成员享有排他先占权,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野生植物须在森林、草原范围内,且属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方属国家所有;公民能否自由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视其是否适用采集证制度而定。陨石等具备特殊科研价值之"无主物",应类推适用古生物化石之规定,令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或捡拾人及时报告或上交的,对主管部门享有物质奖励请求权。
作者 金可可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4期99-112,共14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64)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二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私法史中的体系思想"(项目批准号:121087) 上海市浦江计划资助课题(项目批准号:TS01111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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