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解释方法分类中,传统的常见做法是将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并列起来。但学界并不当然认同这种区分,由此,围绕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区分,引出几个值得追问的难题:历史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是不是一回事?目的解释能否简约为客观目的解释?发生学解释与历史解释、主观目的解释究竟是何关系?问题争议的根源,说到底是在研究中把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目标问题混淆起来,并且在客观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关联。因此,应回归到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传统区分。这样既可免去学说中涉及的那些麻烦,也能够让人更清晰、简明地认识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74-87,共14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ZDA034)
浙江大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专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