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并非所有财产都应采取国家所有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个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在乌木情形中,对乌木挖掘的负外部性的消除不应将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制方式实现,相关的私法规范应据此予以解释,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乌木不能由国家直接享有或取得所有权。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4-26,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号15XN1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