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Sarcevic所提出的“译者在交际过程中起积极参与者的作用”这一论断,可以分析出法律翻译的目的是“作出能够通过保证一致的解释和适用而保留单一法律唯一性的文本”。原语文本功能决定法律翻译的策略、法律翻译是法律机制中的交际行为、译文应传达原文的法律意图、译者在法律翻译交际活动中扮演着积极参与的角色等语用原则在法律翻译实践中的运用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翻译目标。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47-150,156,共5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