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项实践探索与制度更新。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法律监督制度之一种,与法院诉讼调解存在较大差异,应被归入私权利规范型检察权范畴,而非传统理论所界定之社会治理型检察权。民事检察和解不仅有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提升民事检察效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还有益于降低司法运行成本、维护审判机关权威。为此,检察机关应着力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补足完善法律层面制度规范,发挥民事法律监督基本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与既有检察听证、检察建议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及案件相关人员的促进作用,并就检察和解协议司法确认等与人民法院达成协作机制。
出处
《荆楚学刊》
2023年第6期98-104,共7页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事检察和解研究”(GJ2022D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