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具有私法上的契约属性,系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的变更。检察机关稳步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是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而不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价值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管理和运行秩序,符合社会治理应有之义。适用民事检察和解程序的案件不宜局限生效判决的对与错,宜对案件适用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求民事检察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自行约定程序救济条款是可行的方法和路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5期44-47,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