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行检察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在此阶段可否搭建一个平台,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对此我国法律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在当事人和解后,检察机关可终止审查。目前,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尽管做了一些和解工作,但是对和解的性质、方式还有不同看法,笔者就相关的理论问题作简单剖析,以期抛砖引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45-4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