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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法》下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Investor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and Ordinary Representative Actions under the Securiti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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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新《证券法》的规定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不仅可以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一定条件下还能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并成为"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投保机构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有其制度特色,未来可望在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占据一席之地。投保机构可以考虑定期购入或者增持上市公司的一手股份,以保证其持续具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与诉讼代表人资格。
作者 汤欣 陈一新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24-47,共2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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