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中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投服中心作特别代表人提起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否有效运转仍有待观察。本文以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视角,比较美国版集体诉讼与中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指出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存在激励不足的现象尤为突出,需要改善投服中心内部的评价考核机制、引入胜诉酬金的方式增加激励。同时,通过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律师担保成本的方式,加强对投服中心和律师的约束。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1期360-387,共2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