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连带责任发生作用的场合,往往因为责任过重而产生滥诉倾向。调和连带责任的方案之一即比例责任。五洋债案、中安科案、康美案皆为连带责任转向比例责任的产物。将所谓连带责任与比例责任杂糅为比例连带责任,归入连带责任的体系,实属不当,不仅颠覆了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而且造成追偿和执行的混乱。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证券虚假陈述之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其实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集合体。因此,正视比例连带责任的本质,抑制造法冲动,乃是解决当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责任形态的破局之道。
出处
《金融法苑》
2021年第3期127-13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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