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有规则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刑事制裁、行政执法、个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四种保护路径,但存在刑事制裁的入罪门槛严苛、行政执法的权能有限、个人诉讼中投资者面临实质不平等的诉讼困境、特别代表人诉讼动力不足的瑕疵。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可与上述制度实现有机配合发挥作用。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定位为既有规则之间的能动枢纽,而非规则替代;其起诉主体应当包括法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和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实现外部监督与自我纠错;在判决执行中引入提存机制可使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
出处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9-134,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9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公益诉讼法典化研究”(课题号19FFXB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