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时效是限制行政处罚权力的时间规则,具有控制行政权力、提升行政效率、维护法的安定性和保护处罚相对人权益的制度功能。理论上来说,广义上的处罚时效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期限和执行时效,但目前《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的处罚时效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追究时效。然而,处罚时效在制度属性上并非真正的“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权力期间。处罚时效的期间长度是与违法行为对象的危害性相适应的,而在期间经过后会发生行政处罚权消灭,处罚相对人获得抗辩机会的法律效果。在实务中,处罚时效的起算规则应当围绕“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和“行为终了之日”展开建构,分为即成性、连续性和继续性三种违法行为展开讨论;处罚时效的终止时点应当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进行解释,科学限定其发现主体和发现标准。未来在立法上还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处罚时效计算的阻碍制度,从而因应特殊情形下的制度正义之要求。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19-133,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运用高校申诉制度有效解决校内纠纷研究”(项目号21YJC82001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号21&ZD19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