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是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制度经历了制度生成、制度调适和制度创新三个变迁阶段。诚然,70多年来我国在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制度供给方面仍然存在主体制度缺位、配套制度缺席以及制度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等困境。为此,为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办学主体作用需对现行制度进行合理再造,应补足缺位主体制度、充实完善配套制度和强化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
作者
马君
李姝仪
Ma Jun;Li Shuyi
出处
《职教论坛》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6-13,共8页
Journ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西部项目(国家一般)“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发展变迁与制度重构研究”(编号:XJA190287),主持人: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