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思路可分为案件专业化和业务专业化两种模式。1949年至1968年为检察机关初创时期,演化逻辑以案件专业化模式为基调,间杂业务专业化模式;1979年左右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时期,内设机构设置采用案件专业化模式;1979年至今为探索时期,内设机构设置呈现出从案件专业化楔式过渡至业务专业化模式,又最终回归案件专业化模式的大致过程。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所采的案件专业化模式符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演化逻辑,但仍应对该模式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准备。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22期25-3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课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及运行机制研究》(编号:GJ2018C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