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年司法改革有着特殊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及早提出应对之策,先行积累与少年法院建立相适应的未检实践经验。针对少年法院试点所提出的未检科(处)也应实行指定管辖或者建立专门性少年检察院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改革的重心是实现未检业务的一体化,使未检科(处)形成与少年综合庭相对接的业务范围。国外少年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少年法院建立后一般会被赋予对少年案件的"先议权",检察机关具有被"边缘化"的特点,这是少年法院时代未检制度的潜存危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53-160,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项目编号:2007BFX00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