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语境中,刑事被告人的"阅卷权"特指被追诉方对控方案卷的知情权。就权利来源而言,阅卷权源自辩护权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阅卷权作为辩护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自始系被追诉人的应然权利,除非本人放弃不得被非法剥夺。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就保障被告人行使阅卷权作出详尽的规定,同时设置必要的例外情形。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初级阶段,被告人阅卷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61-165,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