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视居住制度因其内在缺陷而难以承载减少羁押之使命,羁押替代措施实为羁押候补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已进一步规范化,但存在将其作为侦查手段适用,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不当限缩"固定住处"范围,监视方法取保候审化或者过度监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生活不能自理的判断具有随意性等问题。应明确禁止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和全天候人盯人的监视方法;规定电子监控设备费用可由拟被监视居住的人自己承担;明确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革新固定居所的范围被管辖区域捆绑的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监视居住执行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基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制度基础、成功试水的实践基础及发育成熟的社会基础,立法应将其合法化。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4-122,共1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难题破解”(项目编号:16SFB202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