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尽管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相关规定相似,如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仍有所不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基础是所有权保留,尽管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公认的担保方式,但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均未规定所有权保留,更无关于所有权保留登记公示的规定,这使得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难以解决,赋予所有权保留以优先权地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另外,《物权法》没有规定添附制度也会为取回权的行使带来不便。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8-95,共8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占有型动产担保交易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BFX0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