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金融危机时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成为证券法上的基础性制度,日益为学界所关注,但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民事责任问题却鲜有涉及。这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在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方面,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本质上应为"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侵权行为归责上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72-76,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