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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契约义务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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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整个契约过程所涉及的义务有两种形态,即契约义务和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契约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它包括了缔约上的过失,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契约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缔约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其根源则是诚信原则,即对缔约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
作者 陈丽苹 黄川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40-44,共5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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