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签定合同谋求经济利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或者无效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以违反“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它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有着明显区别。尽管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还需从立法角度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以至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