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保留原则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值得我国借鉴。但《立法法》第8条、第9条规定的权限划分未能充分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对一些重要事项没有绝对保留,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阶段,法律保留尤其是绝对保留的范围应当拓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当明示为法律保留事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对财产的重大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以及涉及国家组织结构、基本制度的事项应当绝对保留。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36-142,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