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战略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进行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基于法治改革理念和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进行合法性控制主要有五种方式:批准、授权、监督、确认、立法。通过这五种方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控制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缓解了司法改革合法性的危机,赋予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合法性控制机制也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全国人大听取、审议和批准通过两高年度工作报告仅具有形式意义,部分司法改革措施未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已开始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的合法性进行控制的方式过于单一。针对这三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点完善:全国人大制定《司法改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授权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丰富合法性控制方式。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70-17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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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