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自然保护地是进行自然保护的有效措施。法制建设是保护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我国现有类型化部门立法与相关规定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地立法模式,在调整对象的明确性、立法体系的开放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与自然保护的优先性上存在明显缺陷。综合性框架立法模式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1-34,共4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编号:08JJD82016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09XJC820019)
重庆大学研究生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编号:200909B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