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不同于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诉讼行为或手段。请求是诉的本质。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诉,都包含两个必备的因素: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由于诉的标的直接体现当事人诉讼目的和案件性质,因而是使诉明确化、特定化的重要标志。国外关于诉的标的理论大致有三大流派: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新实体法理论,他们各有所长,又各有缺陷。由于把诉的标的放在诉的要素中统一考察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习惯,那么关于诉的标的理论。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1期110-113,共4页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