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不同与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与诉讼行为或手段。请求是诉的本质。诉的标的直接体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案件性质,是使诉明确化、特定化的标志。国外关于诉讼标的理论大致有三大流派: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新实体法理论。他们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诉的要素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把诉的标的放在诉的要素中考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习惯,那么关于诉的标的理论,也应放到整个诉的理论之中去研究。
出处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38-39,45,共3页
Journal of Suzhou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