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规定说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且物权的取得不必进行登记公示或交付公示。其立法初衷是一方面在私法层面弥补法定物权公示方式的僵硬性,另一方面在公法层面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公开性和权益判定的终局性。1然而。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2-76,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