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物权变动都有法律上的原因。从发生原因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前一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典型,向来是物权法规制的重点。后一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虽然相对较少.但也时常发生,而且由于其发生的具体原因不同,情形各异,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判然有别.因此。物权法设专节作了规定。笔者拟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的有关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S期15-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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