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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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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物权变动都有法律上的原因。从发生原因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前一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典型,向来是物权法规制的重点。后一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虽然相对较少.但也时常发生,而且由于其发生的具体原因不同,情形各异,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判然有别.因此。物权法设专节作了规定。笔者拟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的有关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作者 赵晋山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S期15-1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 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26.
  • 2粱慧星主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被引量:1
  • 3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328.

同被引文献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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