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关注与重视基本上停留在审判程序上 ,对于审前程序 ,尤其是侦察程序中该原则的意义、价值的贯彻则相对忽视了。无罪推定原则体现的司法的主体理念确立了嫌疑人在侦察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嫌疑人不承担有关犯罪的任何证明责任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涵义的当然延伸和保障。依据该原则 ,侦查行为必须遵循任意侦察为主 ,强制侦查为辅原则 ,强制性适度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 ,应将无罪推定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 ,修正对强制措施性质的认识 ,扩大律师辩护权 ,在侦察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完善错拘错捕的赔偿制度 。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81-85,共5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