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目前法学界正在展开讨论。有的同志认为无罪推定"是唯物主义在诉讼法中的反映","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应该在诉讼过程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有的同志持相反意见,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内容是反动的,形式是不科学的,对无产阶级来说,它是内容和形式都不能用的糟粕。"也有同志认为"对无罪推定、有罪推定原则,不能不加分析地予以排斥和抛弃,对于它们有利于无产阶级的一面可以汲取。"以上三种看法,我认为都有值得商榷之处。我的看法是:有罪推定原则必须彻底摒弃;无罪推定原则则既包含合理的内容,又存在不科学的东西,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地加以继承和适用。现论述理由如下。在中世纪的封建刑事诉讼中,实行着有罪推定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一个人一旦被控犯罪。
出处
《法学研究》
1980年第4期34-3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