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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水斋存牍》所见明代田宅争讼中洗业现象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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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盟水斋存牍》中30件涉及洗业案件的判词为中心,重构明代洗业纠纷审判事实,可发现在具体法条律令缺失的情况下,当事人索要洗业银的诉讼请求表里不一,多数以其他诉求掩盖真实目的。官府判决自由裁量权较大,具有裁断灵活等特征。明代洗业现象与洗业纠纷剧增,而立法关于洗业找价规则的缺失,导致明代田宅争讼中洗业纠纷审判模式具有情法两尽、更重情理的特征。这是明代司法在立法缺失与纠纷剧增夹缝中的自然选择,也是以息讼止争为价值指向的传统诉讼的必然走向。传统司法中情理法并重,然而在具体类型案件的运用方面,息讼是三者平衡的核心,这对新时期发展“枫桥经验”、解决社会矛盾亦有参考价值。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4-59,共6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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