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碳”对涉外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中需要涉外法增强对外交往的话语体系,打破以往由发达国家甚至是霸权主义左右的气候治理秩序;二是“双碳”涉外实务问题需要涉外法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在外的合法权益。同时,优良的法治环境也可吸引更多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将资金和技术引入国内,加持“双碳”实现进程。目前,我国“双碳”法律体系与涉外法律体系处于同步建设期,两者融合性较弱,难以为“双碳”涉外事务提供足够的法治支持。为使“双碳”与“涉外”事务顺畅结合,应当使用“外化”国内法与“内化”国际法两种涉外法工具:一方面在进行国内“双碳”立法时嵌入涉外条款,增加“双碳”法的涉外效力;另一方面,以国际规则转化的方式将“双碳”国际法融入国内立法,达成两者的良性交互。
出处
《求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5-93,共9页
Seeker
基金
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及其法制回应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3ZGXM0006)
澳门基金会学术资助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双碳’实现的法律合作研究”(项目编号:I00524-211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