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同法领域,机会损失的可赔偿性受到质疑,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固有的或然性对机会损失赔偿之确定造成了阻碍。机会损失发生与否、机会利益属性及机会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均是其或然性的体现。机会损失不仅具有或然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厘清机会损失与信赖利益、期待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回应或然性障碍问题,机会损失赔偿之确定便成为可能。机会损失的赔偿范围并非漫无边际,其同样应受可预见性规则之约束。为有效确定机会损失的赔偿,可尝试客观计算方法,考量当事人主观能力、与第三人交易进展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同时,可根据层次论下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按类型分别讨论其赔偿情况,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机会利益。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37-153,共17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