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理商合同具有实践典型性和规范抽象性,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性质上是继续性合同。基于继续性合同的特性,不定期代理商合同当事人享有随时终止权,定期代理商合同有重大事由时,无须通知可立即终止。代理商合同终止后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要视合同是定期还是不定期而有所不同。不定期代理商合同当事人通知终止合同后,须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直接损失。定期代理商合同因重大事由终止的,重大事由归责方应赔偿对方履行利益损失。基于代理商行业的特性,代理商合同终止后,代理商可主张商誉补偿请求权,即委托企业在合同终止后基于代理商的前期努力仍能与代理商吸引的客户进行交易获得利益而代理商已无法要求佣金,基于公平原则而赋予代理商的补偿请求权。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72-87,共1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商合一背景下商事代理制度研究”(20YJA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