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学功能多样,但最基础的使命仍是传递人类所创造的知识。因此,学校教学都需要以前人的知识为基础,离不开对前人知识的运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学校教学所利用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该利用行为有侵权之虞。侵权的风险无疑会极大地阻碍教学的正常开展,因此,为保障基本的教学需要,各国普遍为作品的教学性使用设置了著作权限制。
出处
《判解研究》
2021年第3期102-121,共20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义务教育国家统编教材权利行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XJC88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