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共有股权之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交易安全和配偶财产利益的保护,可通过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来化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取得的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被推定为夫妻共有股权。夫妻一方主张股权为个人财产的,应负证明责任,如依据代位规则证明股权由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夫妻一方对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并承担信义义务。夫妻一方可以独立行使表决权并处分夫妻共有股权,但股权转让须满足合理价格的要求。如果未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允许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双方需共同处分夫妻共有股权,但须配置特定的共有股权表决规则,尽可能地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行使表决权。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44-54,共11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1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18AFX014)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19CXTD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