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34条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突破了侵权责任法仅救济生态环境私益的传统观念,形成了“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新机制。然而,该制度涉及的法律主体多元,法律利益复杂,其实效的发挥有待研究。在遵照民法私法属性的前提下,从外部理论和内部逻辑入手论证该制度安置在《民法典》内的妥当性,并围绕三类代修复主体的权利内容和行权规范进一步阐述其与公法权力的衔接规则,以期助益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19期156-158,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