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与东盟在对缅甸罗兴亚问题的干涉模式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其根本原因是"保护的责任"规范在二者间的内化路径不同所致。欧盟通过把"保护的责任"与发展、和平等理念"嫁接"在一起,形成了一种"人道—发展—和平"三角关联的"规范群"。欧盟在该规范指导下,采用"融合路径"干涉罗兴亚人问题,扮演了"监督者"和规范"传授者"的角色。而东盟则遵循"本土化"的人权规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沿用"建设性参与"的模式介入罗兴亚人问题,充当了推动问题解决的"参与者"和地区"协调者"的角色。尽管两种模式均未实质性的解决罗兴亚人危机。但是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为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如何建设性的介入人道主义危机提供富有启发性的思考。
出处
《理论观察》
2022年第1期72-76,共5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