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安银行未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推介、销售合适的金融理财产品,违反了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但各审法院在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之余,均以客户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及时赎回产品为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减轻银行责任。尽管《九民纪要》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了适当性义务,所有的投资损失均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但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多数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遵守。研究发现,应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承担大部分责任,消费者为缺乏必要的注意而分担小部分损失。这样做既保护了消费者,又防范了道德风险,有利于培养理性投资意识。
出处
《金融法苑》
2021年第1期179-190,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