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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义务的性质判定与裁判时机催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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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拆迁协议中,被拆迁者注销房产证的义务可以理解为从给付义务。因被拆迁者不履行注销证件义务而行政机关不支付补偿款的,行政机关无需支付因迟延给付产生的利息。在行政机关对欲支付款项的全部金额尚有裁量余地时,基于保护当事人实际利益的考量.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期102-107,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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