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金融商品交易等领域频繁发生大案要案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司法及研究范式仍然桎梏于统制经济刑法思维之中,无法应对自由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场自律机制始终难以健全,因而很难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提供有效的辅助。在统制经济体制转变为自由经济体制的背景下,经济刑法的根本理念应当是保障市场自律机制的健全。为此,建构经济秩序的机能应当服从于保护国民经济权益的机能;应当依据保护法益的实质内涵来区分制度依存型经济刑法与权益保障型经济刑法;应当放弃刑法优先主义的规制思维,转而构建起以企业自律为主轴,行政处分与民事追责为辅助,刑事制裁为补充的新型规制机制;应当突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出罪事由的积极意义,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对象限定为刑事违法性。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1期52-66,共1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刑法规制理念的重塑研究”(项目编号:18BFX0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