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惠关系是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约束条件之一。在我国,未被法律化的事实互惠标准仍是一种指导法官进行狭义涵摄活动的事实推论。在互惠关系认定标准法律化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法律拟制与证明责任倒置三种法律化模式,不同模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攻防手段,符合证据法不断追求客观真实之目的,也更容易导致真伪不明;采用法律拟制将简化证明过程,但存在背离实体真实之风险;将推定互惠标准视为一种证明责任倒置更加符合诉讼武器平等原则。因此,在我国未来互惠关系认定标准的立法选择时,不仅要从三大认定标准中进行抉择,还要注意在不同法律化模式之间进行谨慎选择。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8-87,共10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