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创设权是创新性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权力。其不同于对已有处罚种类的重复性规定权或设定权,决定着行政处罚形式的增加,是行政处罚设定权中最为关键的一块。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本质是立法权。行政处罚种类创设权的分配实则为创新性立法权的配置。《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至(6)项明确罗列了六种典型的行政处罚种类,第(7)项作为兜底条款授予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种类创设权。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6期179-190,共12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19ZDA16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