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据时代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极大威胁,未成年人更是如此,因此需要侧重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63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漏洞,值得肯定。在实践中适用63条时,需要对传统的知情-同意规则进行优化与调整,以便于更好地指导实践。欲合法收集信息,信息控制者需要采取合理方式告知有关事项,并征得未成年人用户及监护人同意,以缓和特殊主体利益保护与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此外还可以从同意之前与同意之后两个阶段设立特殊保护机制,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作者
胡梅
刘征峰
Hu Mei;Liu Zhengfeng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第2期26-34,共9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创新项目)2722019JCT01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