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当下中国紧张的医患关系,拒绝诊疗权研究必须跨越单纯的医学职业伦理探讨,转而从法学层面阐明。拒绝诊疗权是由医师所享有的,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拒绝对患者实施诊断和治疗的个人权利。拒绝诊疗权在我国的法制化不仅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还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具有可行性。在立法模式上,可采取先在《执业医师法》中确立这一新型权利,再由其他制度予以配套完善的策略。但在避免拒绝诊疗权滥用方面则需要用法定性、不得拒绝危急患者、可替代诊疗、明示告知等四个原则予以规制。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37-140,共4页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BFX018)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于存款保险条例的银行监管权配置研究”(2019-ZZJH-017)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河南省精准扶贫的路径创新研究”(182400410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