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还没有对信用进行统一立法前,地方已经对信用开展了相关立法工作,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尤为显著。设区的市信用立法主要存在泛化扩张和不融贯的问题。任何路径上的制度构建都需要解决两个最为根本的问题:权限范围和制度节点。设区的市信用立法应遵循设区的市自身立法权的正向限制,以及信用立法具体内容所涉立法权的反向限制的权限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规范、信用惩戒和信用救济等核心内容的相关制度节点,在国家对信用进行统一立法后再修订其相关规定。
作者
宋方青
李佳飞
SONG Fangqing;LI Jiafei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228-235,共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