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强化对失信者的警示效应和对守信者的激励效应,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有意识地强调了失信行为主体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所负担的代价,并以诚信记录、红黑名单等信用威慑方式实现对失信者的声誉制裁。作为声誉制裁的一体两面,以部分私密性数据为依托的信用惩戒很可能造成过度惩戒的效果,从而使瑕疵的信用状态终生伴随信用主体,进而偏离声誉制裁的初衷。为了缓和并消弭信用惩戒“处罚锁定”效应对信用主体的消极影响,使声誉制裁既能善始善终又能点到为止。一方面,应提供信用补正与信用救济的方法以寻求政府震慑与劝诱之间的平衡点;另一方面,声誉制裁不应背离“柔性约束”的信用治理初衷,有必要借助修复型信用承诺制度在结构上“承上启下”,填补声誉制裁下行政裁量的空白,使声誉制裁回归社会信用体系“引导人们积极向善”“传递信用正能量”的原初设想。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5期20-30,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2019年度横向科研项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研究”(3711934205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