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变化、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及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等背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完善和修改应当坚持遵守法治、部分修改和分类处理的原则。具体而言,在坚持村民自治的基本立场的基础上,力图在行政与自治之间保持平衡。一方面,通过落实村务监督机制和促成基层协商格局等手段完善村民内部自治格局;另一方面,通过增强自治权利保障及救济制度、理顺乡村关系等途径以限制外部行政影响。在修法时,法律空白之处应当新增,自治机制薄弱之处应予以完善,不顺应现实及存在逻辑悖论之处应予修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村民自治。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3期46-55,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 <健全自治
法治
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VSJ064)阶段性成果